16岁男孩胃肠疾病住院,住院一个多月未手术,最终死亡
近期,广东省发生一起医疗案件,16岁男孩因胃肠疾病住院,不幸死亡,对于该案件的鉴定,省市两级鉴定结果却完全相反,这引起了讨论。
6月份,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书,维持一审医院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的判决结果,令人深思。
根据案由显示,患者陈某乙,男,16岁,因“恶心、呕吐伴腹胀1周,加重1天”于3月11日入住广药一院普外一科诊治。患者于入院前1周无明显诱因出现腹胀,嗳气、恶心、呕吐,呕吐少量胃内容物,未曾就诊治疗,自诉可自行缓解。
医方拟诊“呕吐查因”收入住院。患者既往于3年前因反复黑便,就诊于医方普外科,诊断为“十二指肠球部溃疡”,经护胃等治疗后好转出院,长期口服抑酸药物(具体不详),3年来无明显腹痛、腹胀,未再有黑便。
查阅病历详细信息,患者在医院住院一月有余,但始终未能接受更进一步的治疗。
3月12日,电子胃镜诊断显示:十二指肠球部狭窄(性质待查,溃疡可能);胃潴留。
3月15日,病理诊断显示患者(十二指肠球部)粘膜慢性活动性炎。胸部CT未见明显异常。
3月18日,患者上腹部MR平扫+增强MRCP显示胃窦-十二指肠水肿,考虑炎性改变。
3月23日,拟予患者行球部狭窄内镜下柱状球囊扩张术,术中考虑其存在胆总管十二指肠瘘,未行球部狭窄扩张术,吸气退镜。
3月24日,医方考虑患者已形成胆总管十二指肠瘘,胆汁引流通畅,拟行单纯胃大部分切除并胃空肠吻合术,继续予营养支持等治疗。
3月25日,医方请外院专家会诊后认为,患者有行胃大部分切除+胃空肠吻合术+胆管空肠吻合术的手术指征,但考虑患者现营养状况一般,建议予TPN营养支持、胃肠减压,待营养状况改善后,进一步消除胃壁水肿后再行手术治疗。
4月10日,患者突发出现畏寒、发热,最高体温达40.2℃,前一日胃管引流出500ml浅褐色液体,联系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专家后,医方考虑存在胆管炎可能性大,暂停手术予抗感染治疗。
4月12日,上腹部CT平扫+增强显示:考虑急性胆囊炎合并急性胆管炎;请结合临床,必要时MRCP检查;肝脾大。加用万古霉素抗感染治疗,患者近3日出现呕吐,为胃液样液体,伴精神疲倦。
4月14日,患者出现气促,呼吸困难,皮肤发绀,后出现神志昏迷,心电监测显示:血氧测不出,血压89/54mmHg,心率67次/分,予肾上腺素静推,经治疗后患者生命体征仍不平稳,考虑病情危重。
4月15日,患者被转入ICU治疗,结合其近日高热,出现频发呕吐,夜间出现气促以及血氧饱和度下降、休克表现,可从气管插管处及双侧支气管处吸出大量黄色渗出液,考虑吸入性肺炎、ARDS、感染性休克。
见此情况,患者家属要求出院并签署《自动出院或转院告知书》,患者于4月15日当日在转院途中死亡。死亡后未行尸体解剖。
到底是不是一级甲等医疗事故?省市两级鉴定结果竟然相反!
在医院住了一个多月,始终未能得到实质性救治,最后患者还死亡了,家属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了法庭。
家属认为,孩子入院后,十二指肠球部狭窄和胃潴留的诊断明确,医院应当及时为患者实施手术,但医院严重不负责任,反复拖延手术时间,后来又称技术水平不足,需要邀请外院专家会诊,延误患者病情,导致患者病情恶化,最终不幸死亡。患者死亡后,医院态度恶劣,推诿责任,敷衍家属,拒绝承认医疗过错,拒绝与家长协商沟通。家长迫于无奈,提起诉讼,医院仍坚称自己不存在医疗过错,毫无悔改认错之意,毫无医者仁心的职业道德,给陈某甲、钟某造成了严重的二次伤害。
从住院到死亡,仅一个月时间,住院期间也没手术,这算不算医疗事故呢?
对此,广州市医学会鉴定专家组鉴定后认为:
患者没有急诊手术的指征,腹部CT和MR检查均提示有胆道感染并积气,营养状况一般(BMI约15.8),此时进行手术治疗风险较高,医方综合考虑待营养改善后择期再行手术治疗并无不妥。
未发现医方的医疗行为违反卫生管理法律、行政法规和诊疗护理常规、规范;无医疗过失行为,不存在医疗缺陷;患者的死亡原因是多因素所致,不排除吸入性肺炎、ARDS、感染性休克等多因素导致最终死亡,其死亡系自身病情复杂、疾病自然进展的不良转归,是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难以防范的,与医方的医疗行为及上述医疗缺陷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。“鉴定结论”为本医案不构成医疗事故。
患者家长不服,提出再次鉴定申请。广东省医学会对此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,广东省医学会鉴定专家组则认为:
1、患者入院时,根据其主诉、症状、胃镜结果等,医方诊断:十二指肠球部狭窄(性质待查,溃疡可能);胃潴留,上述诊断明确。患者当时有胃大部切除术的手术适应症,无明显的禁忌症。但医方未及时手术,在住院近1个月的时间内未予以手术治疗,延误了患者病情。
2、4月12日上午,患者病情恶化,医方抢救措施欠得力,未行纤支镜冲洗、胆管引流等。
根据现有送鉴材料,鉴定组专家分析认为,患者死亡原因为:吸入性肺炎、重症肺炎、ARDS等。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延误了患者的病情,是导致患者病情得不到有效控制,并发吸入性肺炎、重症肺炎并进一步发展恶化的主要原因,与患者最终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,本医案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。
鉴定组专家认为,患者自身病情较重,营养状况较差,救助有一定难度。患者自身病情是患者死亡的原因之一,为次要因素。医方的医疗过失,是导致其最终死亡的主要原因,医方应承担主要责任。鉴定结论为:本医案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,医方承担主要责任。
最终,法院采纳了广东省医学会的鉴定意见,认定本案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,医方在本案中承担80%的赔偿责任,赔偿948912元,二审维持原判。
鉴定意见不一致时,应当以再次鉴定的意见为准医生没有把握,就应该让患者及时转院
本案之所以会产生那么大的争议,关键就在于广州市和广东省做出的鉴定结果竟然完全不同,一时之间不知道该听谁的了。
面对争议,广东省医学会后来又进行了解释,广东省医学会分析认为患者死亡原因为吸入性肺炎、重症肺炎、ARDS等,患者入院时自身病情较重,营养状况较差,救助确实有一定难度,后续患者自身病情恶化是患者死亡的原因之一,但为次要因素。医院的上述医疗过错,是导致患者最终死亡的主要原因,应承担主要责任。
对于两份鉴定报告,该采纳谁的,其实这也有规定。
根据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》第四十一条规定: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,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行政处理时,应当以最后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作为处理依据。
对此,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则回答了疑惑:“本案中,原告遵循合法程序申请重新鉴定,应采纳广东省医学会的鉴定结论。第一,原告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,向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,符合规定。第二,广东省医学会接受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,对涉医案再次进行鉴定,鉴定结论为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,本医案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。”
“当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意见不一致时,应当以再次鉴定的意见为准。从证据的证明标准分析,民事案件采取优势证据标准(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),行政案件一般采取明显优势证据标准(清楚而有说服力的证明标准)。本案经广州市卫健委和广州市人民政府两级行政机关审查,最终均采纳了广东省医学会的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》。因此,广东省医学会的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》达到了‘明显优势证据标准’,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,应当在民事诉讼中被采纳。”
案件已经尘埃落定,此医案被判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,医院也赔偿了巨款,这带来的教训很大。
7月19日,浙江一名医生就认为:“医院确实是有责任的,整体看下来就是水平不够,处理不了病情,还舍不得放走病人。住了一个月,最后死于肺部感染,说没有责任是不可能的,依我来看,第一次手术做不了时就应该建议转院,一直拖拉着,住了一个月的院还没有给予实质治疗,怎么都说不过去。”
云南一名医生则认为:“治疗病人之前应先对自身能力和团队能力进行评估,没有把握的情况就转上级。我能理解为什么省市的鉴定结果不同了,市医学会的鉴定意见认为没有急诊手术的指征,所以不采取治疗也没关系。省医学会的大佬则认为,没有急诊手术指征,那你也不能无限期拖延,你一周后准备做手术也能理解,你做不了,转上级医院也行,你既不做,又不给别人做,活活给人家拖一个月,患者死亡了,你肯定有责任。”
真的感慨,胃大部切除+胃肠吻合+胆肠吻合,这个术式其实不是高精尖的手术,迟迟下不了刀可能涉及患者自身情况、家属的情况、医疗环境等多重因素,医疗团队如果真觉得做不了,就应该早点把病人交给省里去做,及时转院是保护患者生命和保护医生职业生涯的最好办法!
医客说
医疗的底线是“不延误救治”
16岁男孩的死亡,是一场本可避免的悲剧。从“十二指肠狭窄”到“感染性休克”,关键转折点在于医院对“手术时机”的误判和对“转院义务”的忽视。
医疗的本质是“救命”,而非“规避风险”。当疾病进展到需要手术干预时,医方的首要责任是评估自身能力——能治则尽快治,不能治则及时转。任何以“等待风险降低”为名的拖延,本质上都是对患者生命权的漠视。
正如浙江医生所言:“没把握就转院,拖一个月活活拖死,这不是水平问题,是医德问题。” 唯有坚守“不延误救治”的底线,才能让患者信任医学,让医者守护初心。
【责编】医客君
【文章来源】梅斯医学,作者阿拉斯加宝
【图片来源】网络
【免责声明】我们尊重原创,版权原作者所有。 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联系微信:xxxfff0518 我们会在24小时内删除,感谢您对医客的支持!
倍顺网-倍顺网官网-南昌股票配资公司-配资注意事项提示:文章来自网络,不代表本站观点。